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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对家庭冷暴力的规定
家庭冷暴力即夫妻在发生纠纷时,态度冷漠,对对方漠然置之,降低言语交流,停止进行或敷衍式的性行为,以及对家务工作敷衍了事等行为构成的非正式暴力现象。其主要特征为精神上的虐待。
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禁止重婚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。禁止家庭暴力。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。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;(二)与他人同居;(三)实施家庭暴力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所谓家庭冷暴力,即在夫妻出现冲突时,一方***取充满冷漠的态度对待另一方,将言语沟通降至最低程度,甚至停止性生活并逃避日常家务。这种情况属于非实际暴力范畴,其典型特征即是精神虐待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指出,与直接伤害身体的家庭暴力不同,家庭冷暴力更多以暗示威胁、言语攻击、经济限制以及性侵犯等方式,对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乃至伤害。家庭暴力中,男性施暴较多;然而,家庭冷暴力则可能由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实施。以上内容仅作为参考,如需了解相关法律条款,请咨询专业律师。
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的规定,明确增加了“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”,这就是将我们常说的“冷暴力”纳入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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